关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涉及到的房产问题,有以下明确的法律规定可循。
若在婚前已经置备完毕的在建房屋,不被视为
婚后财产范围内,而是应归属为
婚前财产。
另外,
遗嘱内容或是一方在
赠与合同时所确定只归属于他本人所有的财产,以及一方专属使用的生活日用品均应判定为私人财物。
依循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仅仅是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方可进行平等分割。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