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方于
借款合同中对还款期限未曾作出书面且明确之约定,或是虽有约定但却不清不楚,则
当事人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相关规定,缔结
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倘若彼此仍未能在此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则根据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及其交易惯例来判断还款期限的确定。
即便经过上述程序依然无法明确还款期限,
借款人有权随时向出借方提出收回贷款的要求;反之,
出借人亦可随时请求借款人
偿还贷款,但应给予借款人充裕的准备时间。
若借款人未能如期偿还贷款,应按双方约定或依照法律
法规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