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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债权人
1.明确借款合同中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以及是否有保证期间的约定。若有约定且符合规定,按约定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对一般保证的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对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直接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2.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注意自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期间,并在此期间内行使权利。
(二)对于保证人
1.关注保证期间的规定,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行使权利,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签订担保合同时,明确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等关键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026-02-03 17: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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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担保人时效即保证期间,分一般和连带保证。有约定按约定,但不能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同时结束。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满起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无约定,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的宽限期满起算。
3.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起诉或仲裁债务人,保证人免责;连带保证中,未在保证期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也免责。
2026-02-03 16:55: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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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借款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不明,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宽限期届满起算;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行使权利,保证人不再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借款担保保证期间有明确规定。有约定时按约定执行,但约定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时届满。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保证期间。对于一般保证,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也无需担责。这体现了法律对保证人权益的合理保护,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如果大家在借款担保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2-03 16:03: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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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担保人时效即保证期间,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情况。有约定时按约定执行,不过约定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时届满;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的行为决定保证人是否担责。若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未在保证期间请求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样不再担责。
3.建议债权人在借款时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和主债务履行期限,在保证期间内及时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方式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以保障自身债权。保证人要清楚自身责任和保证期间,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026-02-03 16:00: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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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借款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有约定时,遵循约定执行,但约定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时届满。
(2)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要是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就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
(4)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样不再担责。
提醒:
在涉及借款担保时,债权人和保证人都要明确保证期间的规定,避免因错过保证期间而丧失权益。不同情况对应法律处理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3 15:20:1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