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建筑工程的总
承包商享有依法进行工程分包的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建筑工程总承包商可依照事先签订的总
承包合同,将其
承包工程项目的一部分发包给予具备相对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商。
同时,承包商必须依据与分包商之间签订的分包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对建设单位尽到应有的责任;而各分包商则应对总承包商承担起其设定的相应职责。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