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年满十六周岁之
未成年人犯下严重罪行者,亦应承担相应之
刑事责任。
此种刑事责任乃因
行为人实施
犯罪行为而衍生而来,其建立之根基在于与法律所设定之具体
犯罪构成相符之客观
犯罪事实。
若无与
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相吻合之事实存在,则刑事责任亦无从谈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