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一方妨碍另一方行使
探视权的问题时,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步骤:
首先,如果有一方未能严格履行在先前的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协助义务,那么双方有必要重新坐下来商讨有关孩子的探望事宜。
假如经过这次沟通仍然无法达到共识的话,相关的
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相应的司法机构提出上诉,要求
公开审理并做出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并不以强制手段来实现子女的人身自由或探望行动。
最后,如果有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已经确定了的法律裁决中的协助义务,那么他或者她将必须直接面对
强制执行的风险,而不需要经历之前提到的上诉和裁决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