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名下的资金乃属于该子名下所独有,与父母并无关联。
而至
结婚之后,以下各类属性之财产必将成为夫妇共有的财产:
1、薪酬、奖金,主要指向夫妇关系
存续过程中,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薪酬、奖金以及各类偏向于福利性的、法律规定
类别的收益、津贴补助;
2、生产、经营的收益,在此主要指夫妇关系在存续过程中,夫或妻一方或双方从事于生产及经营活动所带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具体而言,即为夫妇关系
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积累的知识产权所产生之收益;
4、
继承所获财务,其含义在于夫妇关系在存续期间内,一方或双方通过继承方式获取的财产,无论是继承那一方的
财产权益,还是实际占有权,均以胎儿在子宫内的出生时间为准;
5、允许由夫妇共享的其他现金和实物财产,这里需要提醒,以上只是法定的夫妇共有财物,如遇到未明确说明的情况,仍需参照事实情况进行适用处理。
6、夫妇双方实际上获得或者应该得到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7、夫妇双方事实上获得或者应该得到的
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
赔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退伍费、自主选择职业的费用等一次性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之相同比例的
夫妻共有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