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第一种情况来说,被
拆迁的房屋若为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购置的财产,而该房屋的性质又是属于
集体土地,因此在安置时按照人口数量来计算其应分配的面积的话,那么毫无疑问,夫妻双方都应该对自己享有的这部分拆迁安置面积享有一定的份额。
关于增购面积的部分,若是以被
拆迁房屋所占面积作为抵扣,那么此部分将全权归属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但若在此基础上夫妻二人共同支付了部分
购房款或者全额费用,那么双方都会对增购面积享有同等份额;
至于那些折算部分的现金和現金相结合形式的情况,便需要先确定好相应的比例再行分割财富。
至于第二类情形,即被拆迁的房产原本属于夫妻另一方的父母所有。
在进行安置时依然按照人口数量来计算每个人可以获得的拆迁安置面积。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夫妻双方都实际享受到了拆迁安置面积,那么我们就有理由推断他们将会在
回迁房屋的
产权方面享有一定的份额。
无论回迁房屋最终的所有权归属是父母还是夫妇中的任何一方。
然而,若这个房产在最后
过户到夫妻其中一人名下,并且并无
证据证明其父母明确表示过该房产仅
赠予给某一方,那么我们也必须将之视作是对整个家庭的赠予,也就是说,这部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同样应作为
夫妻共有财产来看待。
最后,对于第三种情况,即被拆迁房屋系夫妻双方在婚后所修建或购买的,那么所产生的回迁房屋无疑会成为他们共同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