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
户口迁移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被调入者或者其
近亲需要携带个人
身份证明证件和户口簿等相关文件前往原来的户口
登记机关A派出所开具相应的户籍证明文件。
在某些情况下,A派出所在为申请人出具户口迁出证明之前,可能会要求他们先行获取村镇级别行政单位B所开具的具体的转移证明材料。
之后,他们需要携带以上资料以及新的迁移证明材料前往需要调入的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C进行户口迁入申请。
经过C派出所相关部门的详细审核后,将会开具准许调入的书面证明,即所谓的“准迁证”。
接下来,申请人需要再次前往B行政单位开具相应的迁移证明,然后携带新的迁移证明回到A派出所,并依据当地流程规定完成旧户口注销以及新户口的登记工作。
如此,便可顺利实现户口的迁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公民因
结婚、
离婚、
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