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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收养后生母能否要回

倘若孩子已获合法认领成为家庭的一员,那么他们的生身父母一般情况下是无法在任意时刻对其进行收回的。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旦合法收养程序完成,则养父母和养育的孩子之间所建立的亲情纽带便具有了法律上的约束性质,而那些尚未与生父母建立深入联系的内亲以及其他亲近的亲戚们,在此刻起也将正式退出他们的生活。
若想要结束这段已经确立的收养关系,必须满足一定的特殊要求,例如收养人赠予方能够共同协商一致实现和平解约;又或是收养方未能尽到应有的养育责任,甚至存在虐待、抛弃等侵犯未成年养育者合法权益的恶劣行径。
如果养育的孩子已经年满8岁,那么在决定是否要结束这段收养关系时,还需要征询孩子自身的意愿。
另外,倘若原本属于被遗弃或出售的小朋友通过正常收养程序融入至新家庭中,那么他们的亲生父母往往就失去了想要将这些孩子收回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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