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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如何规定生产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如在生产或销售的各类食品中混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售卖者明知道这些食品中已经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均将被视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调查并进行处罚
同样地,如果人们在饲养动物过程中,故意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掺杂盐酸克仑特罗(又称“瘦肉精”)这类法律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进而利用这样的动物供应给人类食用,或者蓄意贩卖那些明智其使用了这类违禁药品的饲料所喂养出来的供人食用的动物,也将受到严厉的法律惩处。
再例如,如果你预先知道某个动物是通过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物或者含有此类药物的饲料喂养长大的,但依然提供屠宰或加工服务,甚至是销售这个动物的产品,都将被作为刑事犯罪予以立案侦查和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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