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列举出几种需要行政机构迅速解除财产冻结的特殊情况:
(1)若相关人士并无任何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那么解冻其财产便成为必然选择。
(2)如果所要冻结之金融存款或外汇款项与
违法行为毫无关联,那么依据法律的定义,冻结此类资产是完全不合理且不合法的。
(3)当行政机构已针对某项违法行为给出了相应的处理决策后,那么继续冻结财产将变得不再必要。
(4)当冻结的期限已经到期,解冻也就成为了必经步骤。
(5)到了其他各种不必再采用冻结措施的境地,行政机构也理应主动解冻被牵涉者的财产。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
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
当事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