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合规完成分包需符合如下条件:
首先,此项分包之举应当得到发包方的明示同意;
或者可在总
承包合同中有明确条款规定允许该项目工程予以分包处理。
其次,
承包人仅能对其所
管辖事务进行一次实际分包,换言之,各分包单位在接受承包人所承包之工程后,不可再次将此项工程进行转包或分包。
第三,承担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条件。
最后,分包项目不能涉及到工程主体建设工作。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严格规定,总承包商有权将其所
承包工程之中的部分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商进行承建,然而关于主体工程方面则严禁私自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操作。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