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对于保
证人的
保证期限来说,其上限不可超越十二个月。而
逮捕作为
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通常情况下,在实施逮捕之后,将会展开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多个环节的工作,而这些流程所需要耗费的总时长往往远远超出了十二个月的范围。因此,将取保候审与逮捕在时间维度上进行直接的比较并不完全适宜。在实施逮捕之后,若经审查发现不应再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是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就必须立即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措施。同时,
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也应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以及相关的单位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