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款明文规定,
涉嫌犯罪者或被告人均可向各地各级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取保候审乃基于以下前提条件而设立: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之情形;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之状况;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且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之情形;以及在
羁押期限届满之际,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
司法程序顺利进行之情况。取保候审之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