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67条之规定,对于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力适用
附加刑等
轻罪嫌疑犯或被告者;因涉嫌重罪但对其适用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嫌疑犯或被告者;或因其病患严重、生活无法自主而需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以
保证其基本权益的嫌疑犯或被告者;以及在孕期或哺乳期内的妇女,若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嫌疑犯或被告者;以及在
羁押期已满、案件仍未审理完毕且需对其实施取保候审的嫌疑犯或被告者,均可依法适用取保候审措施。至于在异地
拘留阶段能否进行取保候审,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若嫌疑犯或被告者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并且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有权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的。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还需要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决定。因此,在异地拘留阶段能否进行取保候审,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与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分析。若嫌疑犯或被告者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理论上他们是有权提出申请的,但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则取决于
司法机关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