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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在什么情况下会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借款合同都将被视为无效:
首先,通过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并进行再借贷的行为无法成立借款合同;
其次,包括以向其他盈利性的法人团体或单位职工集资形式、使用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手段获取资金后进行的再借贷也属于无效的范畴;
第三,对于那些未经合法程序获得发放贷款资格的出借方而言,他们向社会上的非特定人群提供借款更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第四,当出借方在事前已知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途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继续向其提供借款,此类借款合同也是无效的;
第五,任何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所确立的强制性规定的借款合同,同样也是无效的;
最后,违背公序良俗的借款合同更是难以获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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