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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拒绝被探望,能否作为中止探望的理由

在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与判断力水平时,我们必须要审慎评估他们对探访亲朋的抵触心理背后的真实理由,以此来判定他们是否具备独立做出是否接受某位亲友探视的自主意愿。
当涉及到的未成年人达到了法定的8周岁及以上且通过清晰合理的方式表达了不愿意被特定亲属进行探访的意愿后,我们便应该尊重并保护他们的个人选择,以评价这种行为是否可以作为终止该亲属对他们的探访适宜性。
需要强调的是,拥有探视权利的父母不能够强制或擅自探视他们,因为这样可能会侵犯幼儿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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