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丈夫身负
债务之时,妻子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以及在何种情形下需要负担还款义务,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丈夫属于未成年或无
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则其所背负之债务应由其合法配偶负责偿还;
其次,假设丈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其所欠债务用于维持家庭基本生计所需的必要开销,这时此笔债务便被视为夫妻二人的
共同债务,妻子也有义务参与到还款过程中来;
再次,若该债务为丈夫单方面产生的
个人债务,那么当他离世之后,如妻子成功获得了其名下财产的
继承权,则需在
继承范围内担负起债务的清偿责任;
最后,如果以上各类情形均未出现,妻子大可无需考虑参与
债务清偿事宜。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