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指出,取保候审措施可适用于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单处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员、被告人员,或者那些有可能被判处在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员、被告人员。除此之外,对于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员、被告人员,以及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员、被告人员,以及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并且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员、被告人员,同样也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因此,若交通大队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人员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从理论上来讲,他们都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进行综合考虑并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