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之规定,倘若存在重度疾患或生活无法自主照顾、正处于孕期或是照料自己幼儿的女性
犯罪嫌疑人,只要确保其在
取保候审后不会给社会带来潜在风险,便可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这就表明,若有此种特殊情况的孕妇满足了取保候审的各方面条件且我们基本上能排除她通过取保候审进行任何危害社会安全活动的可能性,那么,她则有机会得到这样的帮助。然而,对于孕妇在
取保候审期间是否有可能被收监的问题,该法条并未给出明确的答案。实际上,关于是否收监的决策权主要掌握在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手中,而具体的执行工作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在实践过程中,是否收监往往要视具体案情及
司法机关的判断结果而定。如果司法机关认为孕妇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构成任何威胁,他们或许会采取不收监的做法;但如果他们觉得收监是必然的,那他们也会依法作出收监的决定。因此,孕妇是否会被收监总得看每个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和司法机关的谨慎评估,而不仅仅只是靠那部法条就能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