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具体要求,要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须达到明知他人正在运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并且为其提供了技术支持或者协助的标准。假如仅是自己将资金转至自身账户,意味着只是在为自我实施的
犯罪行为提供便利,这种情况并不符合本
罪名的认定要求,因为缺少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的主观要素。因此,个人将资金转至自身账户并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此种行为所产生的流水也不能被视为该罪行的情节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