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若
行为人在知晓他人意图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违法犯罪之际,依然选择为之提供诸如技术援助或协助等形式的支持,并且这种行为的恶劣程度已经达到了一定标准,即可以将该行为认定为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倘若涉及到的主体是单位组织的话,则应当按照规走,对单位给予相应的
罚金惩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也应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施以相应的
处罚措施。至于所谓的“流水十几万”,如果是指行为人为他人的
犯罪行为提供支付结算方面的帮助所涉及的金额,那么这种情况很有可能已经构成了
情节严重的范畴。然而,要最终确定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进一步考虑其他诸多因素,例如行为人是否确实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具体方式与细节等等。如果经过全面分析后,所有这些因素都指向了犯罪的成立,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相关
责任人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或者单处罚金的
附加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