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严谨而明确的规定,取保候审这一重要措施可适用于案件的各个环节,其中也包括了在
批准逮捕之后。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该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例如可能被判处的
刑罚相对较轻、身患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或者已超过
羁押期限等等,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那么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便有权决定对他们实施取保候审。因此,即便已经批准逮捕,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严格要求,依然有机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