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有特定情况者,将不适宜进行取保候审。具体说来,可能出现的情况主要包含如下几种:
首先是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要面临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单独适用
附加刑的
处罚,然而他们并不满足取保候审的其他相关要求;
其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尽管他们可能并未表现出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其
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仍然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再者,即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了取保候审的其他所有条件,但是由于他们的犯罪行为极其恶劣,可能并不适宜进行取保候审;
最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既不属于前述三种情况,也没有其他原因导致他们被视为不适合进行取保候审。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那么即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可能会对社会造成潜在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不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