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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取保候审条件有哪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有特定情况者,将不适宜进行取保候审。具体说来,可能出现的情况主要包含如下几种: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要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处罚,然而他们并不满足取保候审的其他相关要求;
其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尽管他们可能并未表现出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仍然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再者,即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了取保候审的其他所有条件,但是由于他们的犯罪行为极其恶劣,可能并不适宜进行取保候审;
最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既不属于前述三种情况,也没有其他原因导致他们被视为不适合进行取保候审。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那么即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可能会对社会造成潜在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不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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