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最长期限不得超出十二个月。在实践中,对于并未涉及具体
罪名的案件,同样需要遵循此项规定,将取保候审的期限严格控制在十二个月之内。若在此期间内发现不应继续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则必须即时解除该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