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最长期限不可超出十二个月。故此,除非具有特殊情形或者得到法律特别许可,那些接受了取保候审监管的
犯罪嫌疑者或者被告必须要严格遵照相关规定行事,其中包括不得擅
自离境外出。若是因为业务需求等缘由有必要前往外地,则应事先向上一级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监管职责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待获准许之后方能依照许可的行程出行。至于在取保候审的期限截止之时,有关部门必须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管制措施,并且以
书面形式通知到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所在单位知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