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婚姻家庭关系时,我们将特别关注生育能力受损的女方的权益。
具体而言,在
离婚纠纷中,对于处于哺乳期的子女,应当遵照法定义务,由母乳喂养的母亲负责照顾。
然而,若在子女哺乳期间,父母双方就
抚养孩子的权限产生争议且无法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情况下,则应依法交由人
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决。
此外,对已满两岁但
未满十八岁的子女,无论父母哪方都有
争取抚养权的权利,如果有一方由于生育能力受限,这种情况尤为重要。
因此,在面对此类案件时,我们将优先考虑生育能力受损的那一方。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
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