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
继承人在接受
遗产继承权利时是无法独立作出选择或决定的,因此他们的
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必须由其合法授权的
监护人代表他们来实施。
然而,这些
法定代理人在传达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时应慎重考虑,一般情况下,他们不得代表
未成年人做出自愿
放弃继承权或者遗赠权的决定。
若其所作决定显而易见地损害了未成年继承人的利益,则该
代理行为将被判定为无效。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