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罪犯经过法庭判决免于接受
刑事制裁,但这并不代表其行为无罪或不受法律谴责。
我们必须明确,定罪免刑只是对罪犯承担
刑事责任的众多堪选方式之一,而免除
刑罚终究无法洗脱罪犯所犯下的罪行与过错,它依旧为
犯罪行为。
参照我国大陆地区的现行
刑法典,针对那些行为轻微且无需承受罪行所带来的惩罚的
犯罪,是的,我们可以选择免去他们的
刑事处罚。
然而,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我们同样可以视情采取其他的
处罚措施,例如以社会教育为主的训诫,促其深刻认识错误并
保证不再重蹈覆辙;
以及责令犯罪者写
保证书,表达出进行认真及诚恳的忏悔意识;
或者代罚成为:
要求其支付一定数额的
赔偿,用以弥补
受害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或者由相关行政组织对其实施训导或者实施
行政处罚甚至行政处分等方式。
不难理解,这些倍受争议的处罚措施并非真正的“宽大”与“包容”,而是试图通过更为直接的方式来医治这些犯罪者内心深处的伤痕,尽可能地让他们从心底理解自己的罪错与危害,以及帮助挽回结果所造成的损失。
《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
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