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以下特定情形下,检察院有权自行决定实行对
犯罪嫌疑人的
逮捕行为:
首先是当公安机关尚未执行逮捕措施之时,检察院在案件进入
审查起诉阶段之后,基于正当理由而判断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固定
羁押时;
亦或是在此期间已经为嫌疑犯安排了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但发现其并不符合相关条件而需
变更强制措施,选择对其实施逮捕的情况。
其次则是针对检察院自身负责侦查的案件,若是符合相关标准,也可自行决定实施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行动。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
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