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受到
故意犯罪指控并最终被判以
管制、
拘役或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者,将依法撤销其
公职身份,此举亦包括因
犯罪行为被赋予
缓刑的人员。
然而,针对那些因疏忽大意导致
犯罪并因而被判处管制、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职人员,理论上应立即撤销其公职职位。
但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由上级机关审批,可暂予保留其公职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
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
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
处罚金,或者
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
起诉决定或者人
民法院依法免予
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