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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界定对洗钱罪的明知

刘* 陕西-安康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6.02.02 04:58:15 318人阅读

该如何界定对洗钱罪的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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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洗钱罪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应当知道需从交易方式、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资金来源与去向、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等多方面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洗钱罪中的“明知”有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确切知道即明确知晓资金或财产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应当知道的判断较为复杂,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交易方式异常,像规避监管、不合理低价交易等,能反映出行为人可能知道资金来源非法;行为人的知识背景、工作经验等认知能力,会影响其对资金性质的识别;资金来源模糊、去向不明且用途可疑,也暗示行为人可能应知;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关系密切且知晓对方违法犯罪活动,同样会影响“明知”的认定。若在实际中遇到涉及洗钱罪“明知”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2-02 10:2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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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洗钱罪中“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确切知道是明确知晓资金为犯罪所得及收益,应当知道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2.对于交易方式异常,如规避监管、不合理低价交易等情况,应加强金融监管,建立异常交易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并调查可疑交易。
3.考虑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可要求金融机构等在业务中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其知识背景和工作经验判断可能的风险。
4.针对资金来源与去向模糊可疑的情况,完善资金流向追踪体系,加强对资金流动的监管,确保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透明。
5.若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关系密切且知晓其违法活动,应强化对特定人群的监管,一旦发现关联交易等情况,深入调查是否存在洗钱行为。

2026-02-02 09:01: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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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洗钱罪中“明知”的界定包含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确切知道意味着行为人清楚所涉资金或财产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2)判断“应当知道”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交易方式方面,异常的交易如规避监管、不合理低价交易等,可暗示行为人应知资金来源非法。
(3)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也很关键,其知识背景和工作经验等,会影响对资金性质的识别。
(4)资金的来源与去向同样重要,来源模糊、去向不明且用途可疑的资金,表明行为人可能应知。
(5)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也会影响“明知”认定,关系密切且知晓对方违法犯罪活动时,更易认定“明知”。

提醒:洗钱罪认定复杂,不同案件情况差异大,若涉及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2-02 09:01: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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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侦查机关而言,可通过收集交易记录,查看是否存在规避监管、不合理低价交易等异常交易方式,以此作为认定“应当知道”的证据。
(二)调查行为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判断其认知能力是否足以识别资金性质。
(三)详细追查资金来源与去向,确定其是否模糊、不明且用途可疑。
(四)了解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确认是否关系密切且知晓对方违法犯罪活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2026-02-02 07:10: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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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洗钱罪“明知”分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确切知道指明确知晓资金是犯罪所得及收益。
2.应当知道需综合判断:交易方式异常,像规避监管、低价交易,可推断应知资金非法。
3.结合认知能力,如知识、经验等,判断能否识别资金性质。
4.资金来源去向模糊、用途可疑,表明可能应知。
5.与上游犯罪人关系密切且知晓其违法,影响“明知”认定。

2026-02-02 05:26:58 回复

您好,关于刑法洗钱罪怎么界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刑法洗钱罪怎么界定与掩饰隐瞒所得收益罪的界限本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本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瞒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行为,后者指行为人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洗钱犯罪如何界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1、提供资金账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洗钱犯罪如何界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1、提供资金账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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