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保证合同作为主
债务合同的从属部分,倘若主债务
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理所当然地归于无效。
然而,如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尽管主债务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却仍然保持着其有效性,那么,关于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所设定的设法令其与主债务合同相区分的条款将不被采纳。
对于那些试图在保证合同中,通过设定约定来使担保合同的有效性独立于主债务合同,或将
担保人对于主债务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负责的内容,这些与
担保独立性相关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即便主债务合同属有效状态,那些有关担保独立性的无效约定并不会影响到担保合同本身的效力;
然而,若主债务合同无效,根据法律另有的明文规定,担保合同也可能仍然具有效力。
《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
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