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若罪犯被强制限制
减刑,那么在
缓期执行期结束后,依法被减至无期
徒刑者,所享受的减刑后刑期不得低于二十五年;
倘若执行期满之后被明确规定应减至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那么减刑后的刑期起码要达到二十年之久。
然而,若罪犯并不受到限制减刑的约制性规范,在缓期执行期结束后赐予无期徒刑待遇的,经过减刑之后的最短服刑期限则应设定为十三年;
而若被成功降格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者,其减刑之后最低的服刑期限需满足于十二年零六个月之数。
《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