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乃是我国
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的强制性手段之一,并非意味着坐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形之下,有权对
涉嫌犯罪的嫌犯先行采取
拘留措施。此项拘留的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过程能够顺利展开,防备
犯罪嫌疑人逃避
法律制裁、销毁或是制造相关
证据资料、串通口供等行为的发生。在拘留期间,
被拘留人士享有法定的法律权益,包括聘请律师提供辩护服务、接受警方询问等等。
拘留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必须在限期结束之日起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将被拘留者移送至看守所关押,同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其
家属。然而,拘留期限最长期限不可逾越37天;超出这一期限,应当依法
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提
起诉讼。因此,刑事拘留实质上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而非最终的
刑罚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