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之明确阐述,要认定构成餐饮行业
职务侵占罪,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重要要求:首先,主体资格必要:
犯罪嫌疑人必须身为公司、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其次,客观行为必备:即须在其职权范围内,借职务上的便利,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占有本单位的钱财;最后,金额限定必要:所侵占的金额需到达“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甚至“
数额特别巨大”的预定标准。相较之下,具体的金额划分准则则由最高人
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以身试法者,如所侵占财物数额介于5000元至10000元之间判定为数额较大,金额超出100000元则认定为数额巨大,若数额达到300000元及以上便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当餐饮业或其他行业的工作人员,在其岗位职责中借职务便利,蓄意占有单位的公款,且侵占数额已经超过上述数目,便极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行。然而,最后的裁决结果取决于案件的详尽事实以及相关
证据的搜集,最终将由法律机构进行严肃的审判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