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占罪中“他人”的含义,特指除了
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个体,也就是财物的所有权人或是合法占有者。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明确规定,侵占罪主要包含两大类情况:首先是将受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其次则是将他人
遗失物品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在此两类情况下,行为人必须同时符合“
数额较大”以及“拒不出示追问权、拒不返还”或“拒不交还”的标准,如果涉及数额达到重大程度,甚至出现其他严重情节时,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
刑事处罚。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侵占罪属于需由
受害人提出诉讼请求方能启动
刑事追责程序的
案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