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明文所述,人
民法院审判
公诉案件所需的时间准则应为两个月之内宣告判决,最迟不允许超过三个月的时限。若遇案情复杂且可能作出对被告人
判处死刑的裁决,亦或是存在其他特殊情形,应当通过得到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将案件审理的时间予以延长,最长可达三个月之久。若需更进一步延长
审理期限,则须向上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当案件
管辖权发生变更,又或者人民检察院进一步补充侦察之后再将案件重新送交人民法院,此时审理期限应自新的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之日起再次计算,或者是从新开始计算。然而在这个法律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
刑事拘留期结束后所要进行的
开庭审理时间。它仅仅表明了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既定时间和特定情况下的延长期限的规定。因此,具体开庭审理的日期需要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审理进展来确定,可能需要等待刑事拘留期结束后的数周乃至数月不等。倘若涉案行为涉及赌博
犯罪,这通常需要历经由公安机构侦查、检察部门
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理由此构成的一系列程序,而这些程序的实际运行时间最终可能取决于案件的复杂性程度以及当地
司法机关的工作节奏与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