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两点:首先是
行为人实际已然展开了针对特定对象的
犯罪动作;其次是在该
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因外部因素(如行为人意图之外的行为阻止、他人警觉察觉等)致使
犯罪目的未能实现完全满足。换句话说,倘若某人已经着手进行
盗窃行为,然而却因为某些并非出于其主观意愿的原因(例如被他人发现并制止、遭遇
逮捕或者其他突发情况)而无法顺利完成整个盗窃流程,那么这种情况便可被视为
犯罪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