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特定条件下享有予以
拘留疑犯的权力。因诽谤行为构成的
犯罪便属
刑事犯罪的范畴,在此种情况下,若经审判机构裁定,被告方确为“重大可疑分子”,且符合该法律条款所列举的任意一项情形(例如:正处在预备犯罪阶段;已经实施了
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发生之后立马就被察觉等等),那么涉案公安机关便有权对此名罪犯进行先期拘留措施。因此,若
诽谤案件在
立案调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因具备充分理由而判断被告方符合以上所述任何一种状态,那么该名被告便极有可能受到
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