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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立案后被告人会刑事拘留吗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特定条件下享有予以拘留疑犯的权力。因诽谤行为构成的犯罪便属刑事犯罪的范畴,在此种情况下,若经审判机构裁定,被告方确为“重大可疑分子”,且符合该法律条款所列举的任意一项情形(例如:正处在预备犯罪阶段;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发生之后立马就被察觉等等),那么涉案公安机关便有权对此名罪犯进行先期拘留措施。因此,若诽谤案件在立案调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因具备充分理由而判断被告方符合以上所述任何一种状态,那么该名被告便极有可能受到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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