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
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对被拘人员进行审讯。当发现不应当采取拘留之措施,应当立即予以释放,同时发放相应的
释放证明文件。因此,若有人缘因涉嫌盗窃
犯罪而遭受七日的拘留,应尽快深入了解拘留行为的具体过程及其法律依据。若
拘留时间超出法律所设定的二十四小时审讯期限,抑或拘留行动缺乏法律依据,则可向公安机关提出,请其按照法律程序解禁
被拘留之人,并提供释放证明。即使拘留行动合法实施,但若
家属认为拘留期过长,可请求公安机关澄清延长
拘留期限之法律依据,同时争取法律援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