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法领域内,针对偷盗车辆的
犯罪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
盗窃罪;而对于那些明知是
偷车贼且掩饰、隐瞒其非法行径的人或组织,他们可能涉嫌
包庇罪。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刑诉法”)第八十二条的具体规定来看,倘若公安机关经过判断,认为某位包庇犯存在销毁、篡改关键
证据,或者串通其他嫌疑人进行
虚假陈述等可能性,或者该包庇犯无法提供真实的姓名、居住地址以及
身份信息,那么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实施先行
拘留措施。因此,若包庇犯满足以上任何一种情况,那么他所面临的拘留将被视为
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