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因涉嫌
盗窃罪而遭受指控,已过去三十余日仍然未有任何消息传出,那么接下来的步骤便是耐心等待人民检察院对此案作出正式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对案件的审理工作,对于
情节严重或复杂程度较高的案件,则可适当延长十五天。若是
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认罪且同意接受
速裁程序处理,则该检察院应在十日内做出最终决定;若所涉罪行可能导致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则可延长至十五日。此外,若
审查起诉的案件需要变更
管辖权,则自变更之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审限。值得指出的是,如若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出了
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便得向负责
司法审判的人
民法院
提起公诉,同时还应将有关案件档案以及相关
证据材料呈交至法院。若
犯罪人态度诚恳地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接受惩罚,那么人民检察院须就犯罪人可能面临的
主刑、
附加刑、是否适用
缓刑等问题提出具体的
量刑建议,并将
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材料随同案件档案一并移交。因此,在等待三十天无果的情况下,您应该继续耐心等待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及后续行动。一旦检察院决定起诉,您需做好接受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的心理准备。若至今仍未做出决定,您亦可向人民检察院咨询案件的最新进展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