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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合同诈骗罪立案判定标准主要包含了如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心理状态;其次,其在签署以及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中,存在着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最后,所涉金额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具体而言,若涉案金额达到一定规模,则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倘若涉案金额进一步扩大,甚至出现其他严重情节,那么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样也会被处以罚金;而当涉案金额达到极其庞大的地步,或者出现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时,行为人将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同时还可能被课以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具体的数额标准,通常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手发布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因此,若催收行为符合上述合同诈骗罪的任何一种情形,且涉及的金额达到了相应的立案标准,那么便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该行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至于具体的立案标准,则需参照最新的司法解释及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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