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明确规定,
合同诈骗罪的
立案判定标准主要包含了如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
非法占有的故意心理状态;其次,其在签署以及
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中,存在着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最后,所涉金额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具体而言,若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规模,则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
罚金;倘若涉案金额进一步扩大,甚至出现其他严重情节,那么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样也会被处以罚金;而当涉案金额达到极其庞大的地步,或者出现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时,行为人将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的严厉制裁,同时还可能被课以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具体的数额标准,通常由最高人
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手发布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因此,若
催收行为符合上述合同诈骗罪的任何一种情形,且涉及的金额达到了相应的
立案标准,那么便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该行为启动
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其
刑事责任。至于具体的立案标准,则需参照最新的司法解释及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