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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承担后果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之七十一条明文规定,已经获得取保候审之犯罪嫌疑人及被告方必须严格遵守一系列特定规定,其中包含禁止擅自离开所居住之城市、县城,必须如实报告地址变动情况,以及须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同时还需避免对证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扰,严禁销毁或篡改任何证据材料等等。若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已缴纳之保证金将予以没收,并且可能会被要求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甚至可能面临监视居住逮捕等严厉处罚。如若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至需要逮捕者,可先依法采取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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