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与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从
刑事拘留到进入法院阶段所需时长因案件繁复程度及侦查工作推进状况而异。若案件在侦查
羁押期内(标准期间通常为两个月)得以顺利完成侦查工作并终结,便可将涉事嫌疑人送交法庭进行
公诉程序。然而,若遇到案情错综复杂,
侦查期限届满仍无法完成侦查任务的情况,则需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的侦查期限。若案件性质极为特殊,例如涉及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大规模的
犯罪团伙、跨区域
流窜作案或
犯罪牵扯范围广泛、
证据收集难度较大等各类因素,经过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方可延长至两个月。因此,具体到法院的时间会受到案件具体情况以及侦查进程的影响而产生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