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
法规,
开庭审理公诉类案件的法定审限应分配在不超过两个月,最迟也不应超过三个月。倘若该案情复杂且涉及特殊因素,可经由上一级人
民法院批准适当延长审理时间至三个月,若确属必要,还可上报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进一步延期。因此,关于
盗窃罪案件在看守所内的审理时长,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而产生差异,然而,通常情况下,自
犯罪嫌疑人被
羁押于看守所直至
判决生效的整个过程,其时间跨度是不会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的
审理期限的。若案件涉及
判处死刑或
附带民事诉讼等特殊情况,或者存在其他类似的特殊情形,那么审理时间则可能需要相应地予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