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
拘留的过程中,若认为有必要进行
逮捕的,应在拘留实施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但是,在特定情形之下,提交审查的时限可适当延长,范围为一日至四日。如果涉及到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等重大
犯罪嫌犯,提交审查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之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洗黑钱行为所导致的
刑事拘留期限可能介于三日至三十日之间,具体的
拘留期限将取决于案件的复杂性以及
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