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刑事拘留流程中出现遭受到
暴力讯问或者
刑讯逼供的情况,受害者以及其
法定代理人和
近亲亲属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采取如下措施予以应对:首先,根据上述条款,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
申诉,请求公安机关作出不
立案的合理解释。倘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给出的不立案理由无法成立,则应责令公安机关对此立案处理。其次,针对
自诉案件,若是受害者在遭受暴力讯问或者刑讯逼供后,其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亲属均有权利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而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也有责任依法积极受理此类案件。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受害者及其
代理人需要尽可能地搜集到相关的
证据材料,例如医疗诊断书、目击
证人的证词等等,以便于支持他们的申诉或者起诉。与此同时,他们还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以确保法律程序得以准确执行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
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